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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义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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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阿都拉曼达鲁萨兰国之国民享有天赋人权的各项自由权力,其权利包含: 监督权、知情权、赔偿权、国民社会经济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二条.阿都拉曼达鲁萨兰国国民有请愿于国民代表大会会议之权利。
第三条.阿都拉曼达鲁萨兰国国民有陈诉于政府官署之权利。
第四条.阿都拉曼达鲁萨兰国国民有诉讼于司法受审之权利。
第五条.阿都拉曼达鲁萨兰国国民对公务员、议员及皇室职员违法有陈诉之权利。
第六条.国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利。
第七条.国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八条.国民依法律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及服兵役之义务。
第九条.国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并遵守〈国家基本法〉和法律。
第十条.国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本国之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10-01 10: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