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6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2〕15号)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2008年泰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1号)第二条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成片开发项目价款底价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2015年4月8日泰安市政府又下发了泰政字(2015)21号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中“二、各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在规定的配套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增容费、开户费、开口费、安装费、配套费等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代收。相关格式合同、协议涉及配套费收取或代收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