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进一步加大禁限放烟花爆竹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北至还乡河,西至102、112国道重合段,南至102国道,东至东山路)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区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居和有关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区公安、安监、供销、市场监管、交运、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5127006(区安监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丰润政通字〔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