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关于996的话题,我们来假设一种做法,看看从劳动法上来说行不行得通!
原做法:A公司强制要求员工996,法律不允许。
变更做法:A公司与员工签订正常的作息时间劳动合同,966合同,当然薪酬按原薪酬的60%计发。
A公司成立B公司(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公司),B公司与A公司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每天下午6点到9点工作,工作内容派遣至A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薪酬按原薪酬40%计发。
这样一来A公司依然获得原996的工作时间,薪酬并未增加。另外获得以下好处:
1、因为原薪酬降低,社保缴费等相应减少支出。而B公司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2、规避了加班薪酬,不存在1.5倍加班费什么的。
3、一旦出现工伤,按照劳动法规定,要么在A公司发生要么在B公司发生,工伤期间的费用支出也大大降低。
4、同理出现劳动纠纷后,相关的赔偿费用也会降低的。
当然我不是说要钻漏洞,单纯的学术讨论。大家看呢
原做法:A公司强制要求员工996,法律不允许。
变更做法:A公司与员工签订正常的作息时间劳动合同,966合同,当然薪酬按原薪酬的60%计发。
A公司成立B公司(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公司),B公司与A公司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每天下午6点到9点工作,工作内容派遣至A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薪酬按原薪酬40%计发。
这样一来A公司依然获得原996的工作时间,薪酬并未增加。另外获得以下好处:
1、因为原薪酬降低,社保缴费等相应减少支出。而B公司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2、规避了加班薪酬,不存在1.5倍加班费什么的。
3、一旦出现工伤,按照劳动法规定,要么在A公司发生要么在B公司发生,工伤期间的费用支出也大大降低。
4、同理出现劳动纠纷后,相关的赔偿费用也会降低的。
当然我不是说要钻漏洞,单纯的学术讨论。大家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