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整合行政执法机构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要求,整个5个领域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一个领域只设置一支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本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其他事业机构不在承担想关执法职责。
整合的范围和原则:1.行政机关中名称冠以“执法科(室)”专司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专司执法职责的直属行政机构原则上予以整合;2.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为主、机构名称冠以“执法局”“执法队”“稽查科”等执法队伍应予整合;3.对于主要以行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行业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区分,原则上讲这些机构中具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和相应编制予以整合其他负责行政管理、技术指导服务、决策保障工作职能和编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行统筹安排。4.对于以提供技术监测支撑和服务为主,同时受机关委托承担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将行政执法职能予以整合,现有机构继续从事相关技术监测和服务工作,强化公益属性,不整合并入执法机构。严格控制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编制规模,锁定人员编制,根据年人均办理案件数量,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执法工作需要和特点,由市县从严从紧锁定执法队伍编制。
划转行政执法人员
在整合组建执法队伍中,上述整合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划转和转隶工作于4月中旬前完成: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含聘用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且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不得列为划转对象。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
从“主要以行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行业少量行政执法事项”机构中,划转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锁定的编制,优先划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市县划转人员少于执法队伍锁定编制数的暂维持现状,以后根据改革推进情况按规范逐步配置到位。未划转的人员由同级编委统筹调整充实相关领域。
行政执法人员划转程序
依据上述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进行全面梳理、甄别。市县委编办要会同5个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人员编制台账,锁定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底数。人员划转名单由5个领域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拟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市县委编办、市县财政局、市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即可办理划转人员相关手续,划转人员行政关系依据备案同意后的划转人员名单自行转隶,不再另行办理调动手续;工资关系由接收单位在划转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工资审批部门备案;党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党组织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转接手续;干部人事档案按照晋组通字〔2018〕50号文件要求进行移交、接收。
有关要求
队伍组建和人员划转工作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市县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我省关于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编办和才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实行只出不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整合行政执法机构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要求,整个5个领域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一个领域只设置一支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本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其他事业机构不在承担想关执法职责。
整合的范围和原则:1.行政机关中名称冠以“执法科(室)”专司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专司执法职责的直属行政机构原则上予以整合;2.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为主、机构名称冠以“执法局”“执法队”“稽查科”等执法队伍应予整合;3.对于主要以行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行业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区分,原则上讲这些机构中具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和相应编制予以整合其他负责行政管理、技术指导服务、决策保障工作职能和编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行统筹安排。4.对于以提供技术监测支撑和服务为主,同时受机关委托承担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将行政执法职能予以整合,现有机构继续从事相关技术监测和服务工作,强化公益属性,不整合并入执法机构。严格控制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编制规模,锁定人员编制,根据年人均办理案件数量,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执法工作需要和特点,由市县从严从紧锁定执法队伍编制。
划转行政执法人员
在整合组建执法队伍中,上述整合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划转和转隶工作于4月中旬前完成: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含聘用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且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不得列为划转对象。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
从“主要以行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行业少量行政执法事项”机构中,划转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锁定的编制,优先划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市县划转人员少于执法队伍锁定编制数的暂维持现状,以后根据改革推进情况按规范逐步配置到位。未划转的人员由同级编委统筹调整充实相关领域。
行政执法人员划转程序
依据上述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进行全面梳理、甄别。市县委编办要会同5个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人员编制台账,锁定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底数。人员划转名单由5个领域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拟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市县委编办、市县财政局、市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即可办理划转人员相关手续,划转人员行政关系依据备案同意后的划转人员名单自行转隶,不再另行办理调动手续;工资关系由接收单位在划转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工资审批部门备案;党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党组织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转接手续;干部人事档案按照晋组通字〔2018〕50号文件要求进行移交、接收。
有关要求
队伍组建和人员划转工作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市县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我省关于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编办和才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实行只出不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