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以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其效力与原证书等同。毕业证明书适用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如证书遗失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教务科办理。若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请代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到现场办理。
2)正身免冠两寸蓝底照片2张(并携带该照片的电子版)。
3) 学校档案馆(联系电话:025-58731208)打印学籍卡一份。
办理地点:教务处教务科(新行政楼417)
联系电话:025-5873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