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交警队,请还死者公道!让逝者安息!
事故发生于2019年2月7号早7点(正月初三),在沅江往新湾方向,经杨阁老道路出口位置,一老人步行被小货车撞击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沅江市交警队连事情发生的具体事实情况都未查清,就做出了行人与机动车付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在事故调查中,究竟是“肇事司机所驾车辆先刹车甩尾撞人”还是“先撞人再刹车,导致车辆甩尾掉头”,交警队没有查清。交警队仅凭肇事司机自述“车尾左边碰到了行人”就作出了行人与车尾相撞的结论,在询问目击证人时交警队故意没有对这一关键情节进行核实、详细了解。其实,据目击证人陈述“当时行人被肇事车车头左大灯位置撞飞出去约25米。在撞击行人前车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致撞击行人后才紧急刹车倒致车辆甩出去近四十多米远”。这与肇事司机陈述完全相反。交警队在不清楚事实经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与车辆的碰撞部位进行痕迹鉴定,就作出同等责任的划分。这对死者太不公道(附事故现场图)。
并且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死者家属多次要求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证据材料,被交警队予以拒绝。据说是相关证据当事人无权查看。
死者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向益阳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附下图)“沅江市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决定由沅江市交警队重新调查、认定”。沅江市交警队收到复核结论后无视上级部门的建议,在收到复核结论第二天又通知死者家属,作出了一份相同的事故认定书,请问调查了吗?取证了吗?你们是凭借的什么做出的认定书?难道老百信的命就这么不是命?连查清事实真实情况的权力都没有?全凭想像就决定了一条人命?
事故发生于2019年2月7号早7点(正月初三),在沅江往新湾方向,经杨阁老道路出口位置,一老人步行被小货车撞击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沅江市交警队连事情发生的具体事实情况都未查清,就做出了行人与机动车付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在事故调查中,究竟是“肇事司机所驾车辆先刹车甩尾撞人”还是“先撞人再刹车,导致车辆甩尾掉头”,交警队没有查清。交警队仅凭肇事司机自述“车尾左边碰到了行人”就作出了行人与车尾相撞的结论,在询问目击证人时交警队故意没有对这一关键情节进行核实、详细了解。其实,据目击证人陈述“当时行人被肇事车车头左大灯位置撞飞出去约25米。在撞击行人前车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致撞击行人后才紧急刹车倒致车辆甩出去近四十多米远”。这与肇事司机陈述完全相反。交警队在不清楚事实经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与车辆的碰撞部位进行痕迹鉴定,就作出同等责任的划分。这对死者太不公道(附事故现场图)。
并且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死者家属多次要求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证据材料,被交警队予以拒绝。据说是相关证据当事人无权查看。
死者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向益阳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附下图)“沅江市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决定由沅江市交警队重新调查、认定”。沅江市交警队收到复核结论后无视上级部门的建议,在收到复核结论第二天又通知死者家属,作出了一份相同的事故认定书,请问调查了吗?取证了吗?你们是凭借的什么做出的认定书?难道老百信的命就这么不是命?连查清事实真实情况的权力都没有?全凭想像就决定了一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