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属于你的私有财产,你对该动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并且他人不得侵犯。所以老师或学校无权占有你的私有财产。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你是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也就合理向他那会手机的,具体的你也得遵守你们学校的管理和规章制度,它对你们也是有约束的。
第三:对于学校的规定,就算学校规定不能带手机,但并没有赋予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老师可以批评教育,但没有依据这样做。假设你的学校规定说老师可以扣押学生财物的话,则该条规定明显违法。《物权法》属于国家民法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学校规定属于一般的道德行为守则,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四:《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的桌兜是在你使用状态下被搜的,直接侵犯的就是你的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
补充法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6项权利,可没有“没收权”“搜查权”这一说;第八条第五款反而规定了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