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的取得方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采取“一户一宅”的政策对村里的宅基地进行分配。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出租、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首先是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这个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达到的;其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这个在村集体中比较常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你唯一的宅基地转让以后,不能再行申请;再次,是需要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由于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因此转让也需要取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
三、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其实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笔者认为是要分不同情况考虑的。
一是继承人是否是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生活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我认为这时候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因为该继承行为并不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继承人也符合宅基地分配的条件。
二是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仅仅是宅基地,那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继承的。但这里就又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那为什么不可以继承。要知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上兴建的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那么其就有相应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那继承人自然就有房屋的继承权。那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就自然而然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了吗?这自然是否定的。因此,我认为如果继承人没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那么他只能是有限继承,即继承房屋,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进行买卖,需要上述宅基地转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