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住建局决策延长供热期限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变相涨价
广大热用户对延长供期限的意见:
从网上看到市住建局拟决定延长供热期限通告感到震惊。热价涉及千家万户,国计民生,这么重大的行政行为竟然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就决策了,是一种无视国院院规定,变相涨价行为。
一、历史热价奇高已给热用户造成很大额外负担:
2008年调整了热价(海政办发[2008]22号,居民36.1元,非居民53元。这个价格与其它市县区相比可谓奇高,且比价极不合理,达到1:1.47。这个价格是在市物价不同意的情况下,王君罪犯受贿硬性决定的。非居民热价比居民高47%,原因是非居民的房屋比居民的房屋层高。尽管比例失调,但这个定价权是《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授权的、合法。
上述价格执行三年后,2011年9月末,海伦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海伦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房屋热价又收取超高费,每增加0.1米加收3%。这是非常明显的二次加高,变相涨价。这样,非居民达到68.9元,与居民比价达到1:1.91,几乎比居民高一倍,也叫一热多价,是种变相涨价行为。这在全国可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个暂行办法是王君在调离前一个月出台的,且接受供热公司某人100万元贿赂情况下出台的。
2016年9月27日热价听证会后进行了调整(海政办发[2016]50号),居民32元,非居民40元。非居民仍比绥化市其它九市县区平均价格高2.78元。我们感到这次市政府会取消超高加价,但是,市政府却出台了《海伦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仍收超高加价。现在这个热价已执行了三年又变相涨价,可谓涨价不过三年。下调价格要不是2016年8月22日发生群体事件,可能还不会调。
这次市住建局决策延长供热期限是在政府原供热期限六个月决策的变更,也是政府决策的延续。
二、延长供热期限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若干条款规定: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斩行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19年9月1日,海伦市出台决策拟延长供热期限的出台时间是2019年9月4日,这次,海伦市住建局决策延长供热期限,违反国务院法规若干条款规定。是在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不落实、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四个方面问题线索证集进行大督查的情况下发布的。我们会把海伦市这次拟决策延长供热期问题向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反映。
三、为什么说这次决策延长供热期限是变相涨价?
大家都知道,10月15日之前基本没有冷,到第二年4月15日基本停热。延长供热期的计算公式中,如果是按六个月供热期平均价50%计算也应该核实成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暗箱操作的内涵是变相涨价。原来海伦市的供热管部门是“海伦市人民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这次发布延长供热期限的部门是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三次变相涨价的体系没有变。
四、热用户意见:
供热期限不变,取消非居民超高费,建议市政府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授权修改《海伦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向社会公开,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我们要求参加。
电话:
2019年9月8日
某某某等广大热用户签名:海伦供热费在绥化市范围内最高,在全省也是最高的,希望广大热户行动起来转发到你所有的群里,让全国人民都知道黑龙江省有个贫困县(海伦)供热费收的最高,赶快行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