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决文书号:(2018)辽10民终240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保险合同保险金法定继承人(四名家属)被告(上诉人):某安人寿辽阳分公司
4、保险知识点:
《保险法》:1>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2>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3>二十三条:理赔。
《司法解释(二)》:1>第六条:……..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2>第九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规定。
二、简述
被保人W某2011年5月份在辽阳市中医院诊断出原发性高血压三级及高心病。W某于2014年10月30日为自己投保某安人寿护X福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150,000元。再于2016年2月,投被保人W某因病死亡。同年,该份合同之死亡保险金法定受益人(4名)向保险公司申请W某死亡保险金。2016年8月16日,保险公司向四原告送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14,753.70元,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高血压病史,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于死无对证,四名家属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并不买账,遂将保险公司状告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四名原告死亡保险金150,000元,一审胜诉。保险公司于2018年2月立案上诉,然而法院以上诉人(险企)申请之诉请不能体现其已对被保险人已经进行询问及询问内容,故对上诉人(险企)的这一诉请,不予支持,终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