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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表扬、记功或者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一、条件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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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表扬、记功或者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程序
  监区对罪犯的考核内容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每月基础分为100分。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罪犯考核积分达到规定分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一次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罪犯进行奖励,按照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职能部门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罪犯对本人或者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监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0-28 13:26回复
    先进个人应该是类似于积极分子的奖励,如果可以用,应该是一年一次,而不是一月评一次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2-1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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