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表扬、记功或者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程序
监区对罪犯的考核内容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每月基础分为100分。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罪犯考核积分达到规定分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一次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罪犯进行奖励,按照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职能部门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罪犯对本人或者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监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程序
监区对罪犯的考核内容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每月基础分为100分。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罪犯考核积分达到规定分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一次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罪犯进行奖励,按照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职能部门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罪犯对本人或者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监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