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辉累死蔚乐公司 东莞法院判决不赔
东莞位于广州南与深圳北之间,广东四小虎之首,全国文明城市,号称世界工厂,却不知这里还有当地黑社会大哥开的厂——东莞市蔚乐电子有限公司住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永业一街3号,法定代表人熊俊。
一、长期强迫加班致金辉身心交瘁:金辉陕西省山阳县人,生于1986年9月20日,2016年8月29日入职蔚乐,正值30岁的健康青年,2015年9月17日金辉的《深圳市龙岗预防保健所健康检查结果》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未发现异常”,有效期为一年。金辉2016年自8月29日入职蔚乐当天就开始工作直到9月24日发病连续工作了27天,法定假日、双休日也必须加班,且每天还要超过8小时工时制的延长工作时间。这27天里,9月3日4日、10日11日、15日(中秋节)、17日18日、24日等双休日及中秋节共8天的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2016年9月24日是星期六,这一天金辉照常被安排加班,当金辉从早上7:30连续工作14小时到晚上9:30许,在车间突发疾病晕倒,由蔚乐安排员工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9月25日晚上7:30死亡,从发病到死亡间隔仅仅22小时,应是工伤。
二、逼签死亡补偿协议2016年9月25日,金辉三家属赶到东莞长安医院,协助医生买药抢救金辉,却不见蔚乐的影子。29日蔚乐法定代表人熊俊拿出一份《关于金辉死亡补偿协议》,拟以6万元了结金辉的一切,并且熊俊多次对金辉家属说:“厂是当地黑社会大哥开的,随你们告状上访。我厂已经给金辉看病花了6万多,金辉还倒欠厂的钱。”“协议今天必须签,不签不准离开东莞”。面对蔚乐黑厂的恐吓,恐慌的三位家属于29日晚悄悄地离开了东莞。
三、金辉父亲金宗勇申请工伤被无理认定为不是工伤,2017年11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决定书认定“金辉,于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晚上21时30分许打卡下班”,但却在厂家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按法律程序,金辉之父对这无理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他因雪上加霜的独子之伤和求告无门之痛而病倒在床,已无力继续空走程序了。
四、“过劳死”民事诉讼索赔,法庭与被告合演“躲猫猫”,法官吴振滨以“未交停尸费”“丧葬费也没有实际发生”等歪理黑判驳回金宗勇还是咽不下无理的工伤认定这口气,在卧病治疗一段时间后,终于鼓足勇气,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0月21日起诉蔚乐。但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法庭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一个经过工商登记就在长安镇本地的法人却不翼而飞,是真的找不到还是根本没找抑或是另有隐情?正常智商的人只能理解为他们在合演“躲猫猫”的游戏!在程序空转拖案达8个多月后,2019年6月2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吴振滨才作出(2018)粤1972民初19494号判决书,以“未交停尸费”、“(金宗勇)诉请的丧葬费也未实际产生”(见19494号判决第4页)为由,驳回原告金宗勇的全部诉讼请求,使拒不到庭的被告蔚乐黑厂不承担一分钱的责任,吴振滨无视长期加班加点的充足证据,认定“金辉于2016年8月29日入职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发病,金辉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该情形明显与原告主张的金辉死亡系被告安排金辉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导致不符”(见19494号判决第5页),按其憋足语言的意思,被告安排金辉27天不足一个月的高强度工作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且不说法官,这是人的逻辑吗?吴振滨敢不敢做一个连续高强度工作27天且每天工作14小时,看他会不会累死的实验?
五、金辉之死是“过劳死”根据金辉死亡证明,金辉死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是指由于呼吸循环中枢功能障碍导致的呼吸循环衰竭,通常见于脑外伤,脑卒中等疾病。金辉在2016年9月24日发病(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前不存在任何脑外伤(有2015年9月17日《龙岗预防保健所健康检查结果》为证),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的原因只能是脑卒中疾病,而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过度劳累是脑卒中等疾病的直接诱发因素。根据最高法院的法信智答,“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是: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金辉的死亡与长时间加班、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导致身体长期疲劳得不到恢复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过劳死。针对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2015年9月17日《龙岗预防保健所健康检查结果》、2016年9月26日东莞市长安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016年10月5日金辉手机通话记录及2017年11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决定书等证据,也提交了可以参照的同类案例判决(网上类似金辉的案例不少),足以证明金辉确实是过劳死的主张,但吴振滨却视而不见。天理何在?在蔚乐黑厂既不出庭,也无任何答辩意见、证据的情况下,吴振滨的判决远不及封建王朝的“两造齐备,师听五说”之裁判;针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吴振滨的行为,我们认为除了吴振滨是蔚乐黑厂保护伞或受到黑厂威胁,为了涉黑利益、睁眼说瞎话地黑判外,在法治中国的今天,一名人民法官决不会如此的——既丧失人的良心,又丧失法律底线的。金辉是家中独子,其母亲因病于2013年11月去世,现家中只剩下白发苍苍、神志不清的老父,天天期盼着“重病的”金辉早日回家(家属至今隐瞒老父,说金辉因病重还在治疗中)。一审法官吴振滨黑判使拒不到庭的蔚乐黑厂累死三十岁小伙后不赔分文,天理何在!
东莞位于广州南与深圳北之间,广东四小虎之首,全国文明城市,号称世界工厂,却不知这里还有当地黑社会大哥开的厂——东莞市蔚乐电子有限公司住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永业一街3号,法定代表人熊俊。
一、长期强迫加班致金辉身心交瘁:金辉陕西省山阳县人,生于1986年9月20日,2016年8月29日入职蔚乐,正值30岁的健康青年,2015年9月17日金辉的《深圳市龙岗预防保健所健康检查结果》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未发现异常”,有效期为一年。金辉2016年自8月29日入职蔚乐当天就开始工作直到9月24日发病连续工作了27天,法定假日、双休日也必须加班,且每天还要超过8小时工时制的延长工作时间。这27天里,9月3日4日、10日11日、15日(中秋节)、17日18日、24日等双休日及中秋节共8天的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2016年9月24日是星期六,这一天金辉照常被安排加班,当金辉从早上7:30连续工作14小时到晚上9:30许,在车间突发疾病晕倒,由蔚乐安排员工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9月25日晚上7:30死亡,从发病到死亡间隔仅仅22小时,应是工伤。
二、逼签死亡补偿协议2016年9月25日,金辉三家属赶到东莞长安医院,协助医生买药抢救金辉,却不见蔚乐的影子。29日蔚乐法定代表人熊俊拿出一份《关于金辉死亡补偿协议》,拟以6万元了结金辉的一切,并且熊俊多次对金辉家属说:“厂是当地黑社会大哥开的,随你们告状上访。我厂已经给金辉看病花了6万多,金辉还倒欠厂的钱。”“协议今天必须签,不签不准离开东莞”。面对蔚乐黑厂的恐吓,恐慌的三位家属于29日晚悄悄地离开了东莞。
三、金辉父亲金宗勇申请工伤被无理认定为不是工伤,2017年11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决定书认定“金辉,于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晚上21时30分许打卡下班”,但却在厂家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按法律程序,金辉之父对这无理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他因雪上加霜的独子之伤和求告无门之痛而病倒在床,已无力继续空走程序了。
四、“过劳死”民事诉讼索赔,法庭与被告合演“躲猫猫”,法官吴振滨以“未交停尸费”“丧葬费也没有实际发生”等歪理黑判驳回金宗勇还是咽不下无理的工伤认定这口气,在卧病治疗一段时间后,终于鼓足勇气,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0月21日起诉蔚乐。但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法庭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一个经过工商登记就在长安镇本地的法人却不翼而飞,是真的找不到还是根本没找抑或是另有隐情?正常智商的人只能理解为他们在合演“躲猫猫”的游戏!在程序空转拖案达8个多月后,2019年6月2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吴振滨才作出(2018)粤1972民初19494号判决书,以“未交停尸费”、“(金宗勇)诉请的丧葬费也未实际产生”(见19494号判决第4页)为由,驳回原告金宗勇的全部诉讼请求,使拒不到庭的被告蔚乐黑厂不承担一分钱的责任,吴振滨无视长期加班加点的充足证据,认定“金辉于2016年8月29日入职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发病,金辉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该情形明显与原告主张的金辉死亡系被告安排金辉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导致不符”(见19494号判决第5页),按其憋足语言的意思,被告安排金辉27天不足一个月的高强度工作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且不说法官,这是人的逻辑吗?吴振滨敢不敢做一个连续高强度工作27天且每天工作14小时,看他会不会累死的实验?
五、金辉之死是“过劳死”根据金辉死亡证明,金辉死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是指由于呼吸循环中枢功能障碍导致的呼吸循环衰竭,通常见于脑外伤,脑卒中等疾病。金辉在2016年9月24日发病(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前不存在任何脑外伤(有2015年9月17日《龙岗预防保健所健康检查结果》为证),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的原因只能是脑卒中疾病,而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过度劳累是脑卒中等疾病的直接诱发因素。根据最高法院的法信智答,“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是: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金辉的死亡与长时间加班、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导致身体长期疲劳得不到恢复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过劳死。针对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2015年9月17日《龙岗预防保健所健康检查结果》、2016年9月26日东莞市长安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016年10月5日金辉手机通话记录及2017年11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决定书等证据,也提交了可以参照的同类案例判决(网上类似金辉的案例不少),足以证明金辉确实是过劳死的主张,但吴振滨却视而不见。天理何在?在蔚乐黑厂既不出庭,也无任何答辩意见、证据的情况下,吴振滨的判决远不及封建王朝的“两造齐备,师听五说”之裁判;针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吴振滨的行为,我们认为除了吴振滨是蔚乐黑厂保护伞或受到黑厂威胁,为了涉黑利益、睁眼说瞎话地黑判外,在法治中国的今天,一名人民法官决不会如此的——既丧失人的良心,又丧失法律底线的。金辉是家中独子,其母亲因病于2013年11月去世,现家中只剩下白发苍苍、神志不清的老父,天天期盼着“重病的”金辉早日回家(家属至今隐瞒老父,说金辉因病重还在治疗中)。一审法官吴振滨黑判使拒不到庭的蔚乐黑厂累死三十岁小伙后不赔分文,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