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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何在?国法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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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5日金水区公安分局刑侦八中队以李海涛为首的民警身着便衣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举报人付华从柳林二中抓走并对付华进行灭绝人性的刑讯、侮辱、摧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只凭一个女孩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口供,办案人大肆伪造证据,编造了以强奸为借口的强奸案。法院徇私枉法判处举报人七年徒刑。2004年4月举报人付华蒙冤被送入开封市监狱。2004年4月举报人向省高院提出申诉。高院于2004年11月17日正式立案。在立案期间,申诉人多次给高院写信,请求让有关证人出庭质证(因一审两次开庭、二审一次书面审理对方所谓的“受害人”、证人从没一人出庭质证) ,但高院根本不理会,也不开庭,在立案10个月后,即2005年9月,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天理何在?国法难容!   
    我们相信我们的党,相信中央政府,请求你们能认真审查此案,在百忙之余看完我发自内心痛苦的诉说冤屈,我相信你们一定会为我讨个公道,洗刷我的冤屈,还我一个清白的。因此我们要借助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和公众揭露本案的内幕真相及本案最新动态、案情走势。   
  
     
   


1楼2005-11-08 12:5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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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7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举报人付华的申诉正式立案后,付华通过监狱和家人多次给省高法及院长写信,请求控方当事人出庭质证并开庭审理,但省高法根本不理会(因一审两次开庭、二审一次书面审理对方所谓的“受害人”、证人从没一人出庭质证) ,也不开庭,连一次也不提审付华的情况下,在立案10个月后,即2005年9月,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天理何在?国法难容! 2006 年5月12日、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打着听民意解决冤案的旗号搞接待,这个案子也顺利列入其中,结果在一个 多月后省高院的一名审判长叫卢某某的打电话叫我们去,跟第一次一样,她一人代表所有审判员接待了付华的家人,听取了付华家人提出的关于案件的疑点,可她一句也没有回答,只说他们会合议此案,付华的家人抱着很大的希望等待者,可是一直没有回音,付华的家人又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结果是,经过领导层层把关,都认为应该判,意见跟郑州市中级法院一样.付华的家人问:此案有那么多的疑点,难道你们都不考虑?卢法官说,我没法给你解答.我们这次只是答疑,不会给你们任何答复.可是他们一句都没有答,怎么就叫答疑呢?
     我们相信我们的党,相信中央政府,相信最高院、最高检,请求你们能认真审查此案,在百忙之余看完我发自内心痛苦的诉说冤屈,我相信你们一定会为我讨个公道,洗刷我的冤屈,还我一个清白的.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向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纪律检察委员会及中央领导等写了无数封信了,仍如石沉大海,音信全无!中央政府为什么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为什么!难道真让冤屈的人冤死吗!!!!!!!! 我们应该相信谁?????????特别是付华附铁证如山的证据向中央国家机关举报的贪官污吏,不但至今没受到任何制裁,而且付华还遭恶性打击报复差点命丧黄泉,今后还有谁敢实名举报这些贪官污吏!??付华的心中一直在滴着血……
     一个蒙冤的老教师老党员:付华


    3楼2006-08-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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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139.190.*
      世上本就没有天理,只是雨下多了,就有个地理!


      5楼2009-05-2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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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8.186.*
        大伸冤,大控诉,大曝光:{{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案情简诉: 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黑的真另人难以置信!!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强行受理上述案件后,大办关系案,人情案,竟把已经决算过的帐款枉法判另再行给付!!还莫名其妙的让案外人承担!!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更荒唐,该判决是如何炮制的,又如何生效的,世上难找,怎不发人深省。。。。。。坑害事实:{{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案情简诉: 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黑的真另人难以置信!!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强行受理上述案件后,大办关系案,人情案,竟把已经决算过的帐款枉法判另再行给付!!还莫名其妙的让案外人承担!!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更荒唐,该判决是如何炮制的,又如何生效的,世上难找,怎不发人深省。。。。。。
        


        7楼2010-01-1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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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2010-06-27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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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36.177.*


            13楼2010-06-2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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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暗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无法无天,歹毒至极......见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控告::七、“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总额” (见判决书第五页)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亲笔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已经写明了业务总额及欠款数额,连小学生都能计算出化工厂已支付多少钱,法院的这一认定又从何而来? 八、“范××、刘鸿×与上诉人结算后上诉人仍有新收货物的货款未予支付” (见判决书第五页) 两位业务员结算以后,化工厂再未有新收货物,为何要付款?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化工厂收到过其新发货物。法院如此认定,依据何在?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发货凭证,均为其业务员范××与化工厂对帐结算之前的单据。 九、判决对产品质量问题避而不提。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均说明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法院认定了对帐结算单的真实性,却对质量问题避而不谈,明显是偏袒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禁言 |15楼2012-07-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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