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违法判决行为
案由:我方与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进行法庭辩论,违法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利。一审的庭审过程应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几个阶段,而在实际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仅进行了法庭调查,甚至法庭调查阶段尚未结束,一审法官即以“关于基本涉及案件的购销合同所关联的内容及商业承兑汇票的开立等情况无法进行调查,鉴于今天庭审情况,可能需追加第三人。”理由中止庭审。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前,一审法院仍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粤03民终19466号民事判决,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驳回了我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此条实际上规定的是法庭辩论的顺序。简易程序可以不受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绝非等同于可以省略庭审环节中的法庭辩论程序。一审庭审过程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省去了辩论环节,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纠正发回重审,却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维持原判,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我方因一二审法院的工作错误承受了严重的损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守审判中的程序公正,望上级主管部门对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行为作出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改革开放的深圳特区,在祖国的大湾区总部,法律被这些人如此践踏,这是给国家蒙羞,希望上级领导侧查,还法律一个公道,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人:刘光平
2020年2月10日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案由:我方与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进行法庭辩论,违法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利。一审的庭审过程应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几个阶段,而在实际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仅进行了法庭调查,甚至法庭调查阶段尚未结束,一审法官即以“关于基本涉及案件的购销合同所关联的内容及商业承兑汇票的开立等情况无法进行调查,鉴于今天庭审情况,可能需追加第三人。”理由中止庭审。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前,一审法院仍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粤03民终19466号民事判决,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驳回了我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此条实际上规定的是法庭辩论的顺序。简易程序可以不受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绝非等同于可以省略庭审环节中的法庭辩论程序。一审庭审过程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省去了辩论环节,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纠正发回重审,却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维持原判,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我方因一二审法院的工作错误承受了严重的损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守审判中的程序公正,望上级主管部门对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行为作出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改革开放的深圳特区,在祖国的大湾区总部,法律被这些人如此践踏,这是给国家蒙羞,希望上级领导侧查,还法律一个公道,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人:刘光平
2020年2月10日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