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四要件说,客观上嫌疑人对尸体实施了侵害,侵犯了刑法规定的附在尸体上的社会公共权益、尸体亲属的权益,主观上嫌疑人有侵害的动机,完全刑事能力人和责任人。故成立侮辱尸体罪。事中假死苏醒,且女子表达了反抗侵害的意思,如果嫌疑人不停止侵害,也构成强奸罪。嫌疑人犯二罪,数罪并罚。如假死苏醒后,嫌疑人停止侵害则构成过失强奸,但是刑法并无过失强奸罪之规定,故嫌疑人仅成立侮辱尸体罪。
2、按三阶层或二阶层说,嫌疑人均构成侮辱尸体罪,是否构成强奸罪和四要件说一样。
3、具体符合说,嫌疑人主观想侵犯尸体,事实上也侵害了尸体,主观犯意与侵犯法益一致,构成侮辱尸体罪。主观像侵犯尸体,客观上也侵犯了活人性选择权,但是主观犯意和客观侵犯法益不一致,故不构成强奸罪。
4、事实符合说,不论嫌疑人主观有何犯意,客观上都侵犯了两个法益-尸体和活人,如苏醒后嫌疑人不停止,则一行为侵犯多法益,尸体与活人抽象重合,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否则嫌疑人仅成立侮辱尸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