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CAS的裁决是对公平和正义的嘲弄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负责兴奋剂检查的人员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英文原文: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这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裁决!孙杨案三位检查人员根本没有IDTM公司派她们药检孙杨的授权,CAS却还敢大言不愧地裁定“负责兴奋剂检查的人员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对照下面的《检查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有关规定,看看事实上是否正如CAS裁决所说的“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
孙杨案IDTM公司的三位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
2、主检官(DCO)的IDTM签发的个人身份文件(复印件,个人资质证明);
3、血检官(BCA)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DCA)的身份证。
孙杨案检查机构和样本采集机构是两个不同的单位,所以需要两个不同性质的授权,即先由国际泳联把检查运动员的权力(通用授权)委托授权给IDTM公司(单位对单位的委托授权),再由获得检查权的IDTM公司具体授权自己的属下三位检查人员执行对孙杨的药检(单位对属下具体执行人的授权)。对照下面 WADA制定的《检查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相关条款规定,三位检查人员没有作为样本采集机构的IDTM公司派她们执行药检孙杨的授权,仅仅有国际泳联给IDTM公司的委托授权“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检查机构”的授权不属于ISTI 5.3.2规定的“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是无法“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三位检查人员(DCO/BCA/DCA)都没有作为样本采集机构的IDTM公司授权(其中BCA/DCA甚至没有IDTM签发的可识别的证书,即资质证明),凭什么代表IDTM公司开展样本采集活动?还要从孙杨身上采集血样和尿样呢?违反WADA制定的《ISTI》强制性规定的明明是执行本次药检的IDTM公司及执行本次药检的检查人员,却被CAS认定“负责兴奋剂检查的人员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孙杨拒绝接受非法检查,本来就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反而被CAS裁定禁赛8年?这不是公然地对公平和正义的嘲弄吗?!
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检查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相关条例解读: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部门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诸如一份检查机构的授权),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s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证件失效的时间。
ISTI 5.4.1当初次(与运动员)接触时,样本采集机构、DCO或陪同人员应确保告知运动员和/或第三方:b.执行样本采集的授权;
ISTI 5.4.2 (与运动员)接触时,DCO/陪同人员应:b.使用第5.3.3条中提到的文件向运动员表明他们自己的身份;
【注释:5.4.2条款要求所有的样本采集人员中单个成员(DCO或陪同人员)应当用5.3.3条款要求的文件证明他们自己(这是一个复数形式的词汇)。这不是5.3.3条款第二句指出的只需要DCO向运动员出示个人的补充证明,也不是仅指“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陪同人员,当然包括全体参与人员(根据定义,他们都必须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必须通过出示样本采集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采血员:有资格且被样本采集机构授权采集运动员的血样。
陪同人员: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和授权的官员。
兴奋剂检查官(或DCO):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和授权,执行国际检测和调查标准中赋予DCO的职责的官员。
样品采集人员:指样本采集机构授权在样本采集期间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合格官员的统称。
E.4.1涉及血液的程序应符合当地标准和监管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超过以下规定的医疗环境中的预防措施;
ISTI3.3.3《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规定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附件H-样本采集人员要求
H.2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证书。
H 4.4样本采集机构应保存所有样本采集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记录。
H.5要求-认证、再认证和授权。
H.5.1样本采集机构应建立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认证和再认证制度。
H.5.2样本采集机构应确保样本采集人员已完成培训计划,并熟悉本《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包括适用第H.4.3.4条的情况下,在授予认证前,从不同国籍的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
H.5.3认证书有效期仅为两年。样本采集人员在重新认证前一年内未参加样本采集活动的,应重新参加完整的培训计划。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证书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本采集活动。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5.5检查要求:所有的检查都应按照《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实施。
以上都是WADA制定的《检查与调查国际准则》强制性的规定,难道执行药检的样本采集机构IDTM公司及派出药检孙杨的样本采集人员可以违反上述规定?享有治外法权吗?!
附三位检查人员出示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