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金说的好:
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这三段监控录像来自毒源地所在的中山医院以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不是拍自于林森浩涉嫌盗毒的毒源地——中山医院内部,因此,这三段监控录像目击到的只是林森浩与黑衣男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东区出口一同走复旦大学西20宿舍楼的事实,完全不能反映林森浩进入中山医院204实验室盗毒以及从204室携毒经中山医院内马路走出中山医院的盗毒、携毒事实(注意:手里拎着一个黄袋子,这黄袋子究竟是不是从中山医院带出来的、究竟是不是被林森浩带进过204实验室都无法看出来;其次,黄袋子里面装着的究竟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也无法看出来),但控方却用这三这个时间节点与地点来印证起诉书所指控的林森浩涉在中山医院内部盗携毒的事实,因录像所目击的时间及地点与起诉书所指控的林森浩盗携毒时间及地点完全不符,这不是指鹿为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