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这些之后添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其创作团队必须具备劳动关系”
原因:单位和公司不能平白无故地夺取非员工作者的著作权,把实际作者当枪手,却没有劳动合同,连五险一金和基本工资都不给,严重侵害实际的作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原作者,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之后添加“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期限最高不能超过十年。”
原因: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时间过长实际上与著作权转让的没有明显区别,某些平台滥用专有许可合同,让永久专有许可成为常态,强迫作者签署类似著作权转让的合同,“合法”剥夺实际作者的著作权,严重侵害实际作者的利益。作者的灵感和创作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也是要吃饭,也是要看病的,十年之后作者很可能就丧失了创作能力。一份永久专有许可合同,实际上令作者丧失了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