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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投诉信访工作人员拒收《信访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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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书
信访投诉人: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云峰阁二村19栋103号,邮编:412005,手机号:18273396720。
被投诉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陈晓熙。
信访事项:
反映被投诉人无理由拒收《信访复查申请书》;请求责成被投诉人受理《信访复查申请书》,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对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银建文的信访件的回复》不服,依法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2020年5月7日9时许,信访人在市民夏泽时先生的陪同下,向被投诉人陈晓熙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被投诉人看了《信访复查申请书》后拒绝接收,要信访人去找中院档案室或中院办公室,信访人要求被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书或在《信访复查申请书》上写明拒收理由,均遭拒绝。信访人无奈,只得去找中院档案室和中院办公室咨询相关问题,均无果而终。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及时受理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的;……
根据以上规定,信访人对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信访答复不服,只能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被申请人拒收《信访复查申请书》无任何法律依据,纯属违法失职行为。信访人特此公开投诉其违法失职行为。恳请株洲市相应机关妥处。
附件:
1、照片,红网帖子2页;


2、照片,芦淞区法院《关于银建文的信访件的回复》1页;

3、照片,《信访复查申请书》2页。



1楼2020-05-07 18:35回复
    学习了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11-2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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