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05-15 14:20: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35 号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2020-05-15 14:20: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35 号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