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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州落户最新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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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本科学历,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目前租商品房住,有租赁合同,这种租房合同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定义中的“公有住房租赁证”吗?户口能迁到租的房子上吗?
A:依据:《细则》第四条。  解答: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住建部门,且纳入直管公房管理,承租人持有公有住房租赁证。  因此根据苏州当前的落户政策,以租房合同形式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户口也不能迁入租住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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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热点问答(一)
1、新政执行后,苏州各区及县市的人才落户政策是否相同?
文件:《通知》第七条:“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解读: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人才落户大市统一,政策适用于苏州整个行政区域,包括四市六区。  2、本人在苏就业并缴纳社保,全日制本科学历,43周岁,根据新政策,能个人申报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二条:“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解读:新政增加了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先落户再就业”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申请人可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申请办理;如同时具备学士学位证书的,也可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办理。  3、根据新政策,大专学历,6个月社保是需要同一家单位缴纳还是不同家单位也可以?  文件:《通知》第三条,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解读:新政针对大专学历缴纳社保的时间,原本要求连续缴纳2年,现在缩短到6个月。同时,文件规定,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因此在不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人才落户时不能累计计算。  4、根据新政策,自考、网络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学历申报?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解读:符合条件的自考、网络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可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5、新政策中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界限应如何定义?  解读: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可。(举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专学历申请人,在5月9日提交申请的,仍在申请受理范围内。)  6、人才新政实施后,应如何申报、向哪个机构申报?以及后续的办理流程?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具体办理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  7、根据新政策,应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解读:根据《通知》第四条,人才落户可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的,可由单位办理员工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申请的,人事档案应转入人才落户的受理机构,具体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办理。  8、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可以将户口落到哪里?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直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拟入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2025-08-02 22: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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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热点问答(三)
“五一”后,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和单位申请人才落户,分别到哪个机构申报?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  答:新政执行后,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由个人申请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至被投靠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在苏既无合法稳定住所也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落户在人才集体户,向拟落户地所在市(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由单位申请落户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按新政申请落户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文件:《细则》第三条。  答:按新政申请落户的流程分为6个步骤。  1.预审:申请个人或单位向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预申请材料、填报预申请信息,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可办理调档手续;  2.公示:对落户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由单位申报的落户申请人同步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材料提交: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由单位或个人正式提交申请;  4.申请受理:个人或单位完成申请材料整理归集后,正式提交申请,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5.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6.户籍迁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按学历或学位申请落户的,应提交哪些学历、学位材料?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等规定。  答:  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按先落户再就业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职称材料?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  答: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除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还需提交《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文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苏州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以及第三条第一款。  答:1. 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苏州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2. 目前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目录为“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3. 申请时应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4. 《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新政策中关于大专学历,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6个月社保”如何界定?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答:按大专学历申请的,提交申请时前6个月,需在申报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此6个月社保缴费期间,不得出现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等情况。  落户申请审核通过后,户口迁移手续要如何办理?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六款。  答:此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公安机关对户籍迁移手续的办理流程也进行了简化。  户口从江苏省内迁出,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公安机关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系统核查信息后,可办理一站式迁移,免去了申请人领取纸质准迁证和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这两个环节,申请人只需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户口从省外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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