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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早的成文法典《汉摩拉比法典》的刑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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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倘自由民(此处指巴比伦人)经宣誓并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六条: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保管金银,或帮奴隶保管,或帮女奴保管,保管物或是牛,或羊,或驴,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二十五条: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之自由民贪取屋主之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火处。
第一百一十九条:若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百九十九条:若自由民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则应培偿买价之一半。



1楼2009-12-06 22:57回复
    • 60.218.138.*
    其他条呢?


    2楼2009-12-0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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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8.138.*
      第二十三条的:一个人如果遭遇到抢劫而未能找到抢劫者的时候,则『在发生抢劫行为的所在地,应当赔偿他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3楼2009-12-0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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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8.138.*
        国家赔偿,这个你怎么不说?


        4楼2009-12-0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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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怎麼看待这种"严刑峻法"的条文?


          5楼2009-12-0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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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8.138.*
            不只看其中几条,而是全面的看,否则有断章取义之嫌。


            6楼2009-12-07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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