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开展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企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强调,房企不得采取捂盘惜售、化整为零、饥饿营销、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虚假氛围;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通知》还要求,海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
151号),严禁滞后网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迅速清查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的项目已销售未网签房屋情况,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30日内向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交网签备案资料。如逾期未报送,一经查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