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发包方不如约拨付进度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情形,建议施工方停止施工并积极主张进度款。在施工方无过错无违约情况下该种做法通常不会构成违约,而且由于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基于工期或各施工方工程衔接的考虑,多数会向施工方拨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的。如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在此情形下,建议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担保或者干脆解除合同,不建议施工方采取自行垫资的方式继续施工。对于垫资施工不返还垫资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是按照工程款处理的,对施工方无任何利益可言。如,发包方在竣工后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损失则更大。
专业工程案件律师,微信、电话咨询139-205-209-01,徐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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