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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内蒙古三名辅警(交警)涉敲诈勒索司机(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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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内蒙古三名辅警(交警)涉敲诈勒索司机(为违法车辆充当保护伞)、受贿、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入狱3年到1年,并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9月,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原辅警郭某某、张某、蒋某某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受贿罪、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时,法院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张某在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任辅警,工作职责为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张某利用辅警身份,对违章车辆不按照交通管理正常程序进行处罚,以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方式相要挟,向车主及驾驶员索要财物或向违章车辆的车主收取保护费,替其疏通关系,让违章车辆正常通行,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单独实施敲诈勒索事实五起,与被告人蒋某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事实二起,与被告人张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事实一起,被告人张某单独实施敲诈勒事实一起。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辅警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在其离职后虚构其能让违章车辆顺利通行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后用于个人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扣押车辆及证照等相要挟,向他人索要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郭某某敲诈勒索涉案数额24200元,达到“数额巨大”的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参与敲诈勒索涉案数额16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涉案数额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4000元,造成恶劣影响,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让违章车辆上道路顺利通行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张某分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
被告人郭某某分别与蒋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来源:固阳县人民法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9-12 16: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