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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经营活动的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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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注:本篇《解释》均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明确了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为两款。
该条(注:该条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下简称“该条”。)第一款明确了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罪处断。主要考虑是: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详情联系 刘经理 13165166172


1楼2020-09-23 17: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