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思考法益,非保护动物,保护其不受虐待的那么就要对人加以限制,这种限制能够保护什么法益,我个人理解的是善良风俗,那么到时候法条上很可能就有“当众”这样的要件限制
虽然我认为虐待种属关系接近的动物是很不好的行为,但法律给予否定评价应该只能基于公众前实施这一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否则就有失法理依据,德国的动物保护法第一条的确是把保护动物作为人类某种职责,但这法律溯源并不怎么光彩,因为它违背了人本主义,在一定环境下就成为了迫害人的工具
总之得先学会爱人,然后是爱动物(我说这些其实我自己也很矛盾,因为这种说辞只是排斥了人借动物迫害人,却放纵了人的思想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