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1民初6424号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港南区5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男,x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法务管理,住徐州市xx区xx小区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男,xx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律师,住上海市xx区荣轩路xx弄x号楼xxx室。
被告:XXX, 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xx室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xxxxx单位,住xx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王庆,被告xxx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网络上(东方财富网,鼓楼区政府网)发布的侵权言论,停止侵权行为;2.要求被告立即在发布侵权言论的网站(东方财富网,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原告以书面方式致歉;3.要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1民初6424号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港南区5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男,x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法务管理,住徐州市xx区xx小区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男,xx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律师,住上海市xx区荣轩路xx弄x号楼xxx室。
被告:XXX, 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xx室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xxxxx单位,住xx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王庆,被告xxx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网络上(东方财富网,鼓楼区政府网)发布的侵权言论,停止侵权行为;2.要求被告立即在发布侵权言论的网站(东方财富网,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原告以书面方式致歉;3.要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