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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玖珑湖项目公司起诉市民侵权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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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1民初6424号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港南区5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男,x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法务管理,住徐州市xx区xx小区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男,xx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律师,住上海市xx区荣轩路xx弄x号楼xxx室。
  被告:XXX, 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xx室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xxxxx单位,住xx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王庆,被告xxx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网络上(东方财富网,鼓楼区政府网)发布的侵权言论,停止侵权行为;2.要求被告立即在发布侵权言论的网站(东方财富网,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原告以书面方式致歉;3.要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楼2020-11-08 16:00回复
    关于被告在东方财富网上的发帖问题。根据被告举证可以证明,在相关网站确实存在关于“新城集团原董事长猥亵女童事件”“新城玖珑湖项目无证施工被查!购房者注意!两职能部门:已立案并将处罚”等与原告主张被告的发帖内容相类似的报道与评论。被告对原告新城玖珑湖项目存在的相关社会现象产生质疑,转载了部分内容并得出自己的个人真实意见发帖,虽使用了“流氓集团下属企业财务报表造假项目问题多多”等刺耳并存在一定贬义的语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但同时也采用了诸如“新城徐州玖珑湖项目会被影响延期开票吗,如何给广大购房者一个交代啊”的疑问式表达方式对相关问题提出质疑。因而综合分析被告发布相关评论的内容来源和具体语境,不能认定被告存在借机恶意损害原告商誉,诽谤原告企业形象的严重程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发布致歉声明并书面致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楼2020-11-0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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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9 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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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20-11-0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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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纸判决书,驳回了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4楼2020-11-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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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5楼2020-11-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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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徐州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港南区5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京,男,x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法务管理,住徐州市xx区xx小区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男,xx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该公司律师,住上海市xx区荣轩路xx弄x号楼xxx室。
            、律师还能败诉,真丢人现眼


            6楼2020-11-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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