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法律效力领取《人企业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详情可咨询秦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