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无证经营食盐,市场监管局罚了,没没收……质量云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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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州市场监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冀盐连云港分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仅作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不予认同。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对冀盐连云港分公司所涉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是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并处罚款,而非仅仅是作罚款处罚;
海州市场监管局以“冀盐连云港分公司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并及时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对冀盐连云港分公司仅处以罚款。
即使冀盐连云港分公司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海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仅作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罚明显不当。
基于不减损原告的既有利益考虑,参照该条款的规定,即便被诉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一审法院亦不判决撤销或变更。
摘自(2020)苏07行终73号
1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海
https://mp.weixin.qq.com/s/sLLa7bHvdJ7Rgzhgl_qQ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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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州市场监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冀盐连云港分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仅作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不予认同。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对冀盐连云港分公司所涉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是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并处罚款,而非仅仅是作罚款处罚;
海州市场监管局以“冀盐连云港分公司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并及时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对冀盐连云港分公司仅处以罚款。
即使冀盐连云港分公司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海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仅作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罚明显不当。
基于不减损原告的既有利益考虑,参照该条款的规定,即便被诉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一审法院亦不判决撤销或变更。
摘自(2020)苏07行终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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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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