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一、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概念
1.一般资产证券化的架构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或其他投资机构确定拟证券化的资产,然后由发起人或其他投资机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再由发起人将自此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形成资产池,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基础,在市场上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所发行的证券。
2.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概念
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指发起人将其所有知识产权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称为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信用,转化成由知识产权产生的许可使用费收益权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出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二、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将来债权转让制度
资产证券化体系中资产隔离制度占有核心价值,而债权转让在该资产分离阶段占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将来债权转让制度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将来债权转让制度,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趋势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对以不动产收益进行担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3]]的规定处理。此处即可理解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一种将来债权。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解释,我国已经认可将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将来债权不发生的,转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也可解除合同。由此推之,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将来债权转让问题的效力问题上有了转向,承认了将来债权的可转让性。虽然如此,将来债权转让制度还涉及到将来债权的范围、转让生效时间、转让人破产的影响、受让人竞合的优先权、公示机制的缺乏等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
1.将来债权的定义
台湾教授林诚二认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未存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即“或有发生债权之前提基础(一定法律关系己经产生或法律行为己经成立),尚未完全确定存在之债权”。从理论上看,广义上的将来债权包括三类:一是尚未发生的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将来债权,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
1.一般资产证券化的架构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或其他投资机构确定拟证券化的资产,然后由发起人或其他投资机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再由发起人将自此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形成资产池,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基础,在市场上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所发行的证券。
2.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概念
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指发起人将其所有知识产权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称为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信用,转化成由知识产权产生的许可使用费收益权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出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二、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将来债权转让制度
资产证券化体系中资产隔离制度占有核心价值,而债权转让在该资产分离阶段占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将来债权转让制度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将来债权转让制度,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趋势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对以不动产收益进行担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3]]的规定处理。此处即可理解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一种将来债权。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解释,我国已经认可将来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将来债权不发生的,转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也可解除合同。由此推之,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将来债权转让问题的效力问题上有了转向,承认了将来债权的可转让性。虽然如此,将来债权转让制度还涉及到将来债权的范围、转让生效时间、转让人破产的影响、受让人竞合的优先权、公示机制的缺乏等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
1.将来债权的定义
台湾教授林诚二认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未存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即“或有发生债权之前提基础(一定法律关系己经产生或法律行为己经成立),尚未完全确定存在之债权”。从理论上看,广义上的将来债权包括三类:一是尚未发生的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将来债权,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