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被告徐某2016 年7月在亲朋见证下结婚的(由于多种因素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到了 2018年12月我们在金雅都二期选定一套面积为100平米房子,当时同楼层交易价格是每平米4200元。我个人先以价值120000元抵金抵去去部分房款,后徐某每平米在补交3000元与销售方金泰置业达成购房协议。等房子交接后徐宁以装修资金不足问我借现金36000元(没有写借据我给他存在卡上的)。房子装修好后由于我们产生矛盾,2020年春节徐宁在我不知情下与另外女子在我们购买的新房结婚。鉴于这种状况我想终止与他婚姻生活,就多次讨要我购房时候抵金与借款,他总说没钱一直赖着不想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