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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2021年研发后补助新政策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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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量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10万元的总量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200万元的总量补助。
(二)增量补助:企业上年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增长的,按新增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量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增量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一般应低于研发投入统计数据。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对纳入全国科技统计的驻郑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依据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认定额扣除市财政科技资金支出额认定,按照总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立项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已获得研发费用补助的单位,次年再次申请补助,其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增速不低于5%。
(一)总量补助: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认定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补助。超过1亿元(含)给予1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补助金额增加100万元,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增量补助: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认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新增R&D经费支出认定额按10%予以补助,增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由市财政局、科技局按照企业和高校院所研发费用投入总量、增量及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等实际测算确定。


1楼2021-01-14 18: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