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薄见~不对请指出


盲猜当年判决应该是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以盈利为目的,在林草保护区套种经济作物,但经审查并未超出规定间距,不会过量抢夺原有林草养分导致枯萎,且全株绿色比例较高,品种有一定观赏价值,遂决定不强制犯罪嫌疑人将林地恢复原状。他判决生效了到现在这么久也未提出要恢复原状(把树移走)亦未提出赔偿,植株已和生态为一体,成为国家财产~符合盗伐的基本形式,但主观上他认为是自己栽种属于自己财产,于法无据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不应对普通农民的行政法规和刑法认知要求过于严苛,可要求补种树木或上交所得,如果砍得太多也可已上述汇总成刑事罪报检察院,让他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