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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项目自主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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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1年04月28日,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根据《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决定等要求。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组织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开展此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由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建设单位)、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名单附后)组成,经认真讨论与评议,形成意见如下:
一、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510号512号。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1'16.32",东经113°56'28.67"。
目前项目占地面积800m2;建筑面积800m2。项目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及保养服务,不设洗车服务,年维修及保养汽车800辆。主要生产设备:烤漆房1间(配有喷枪1把)、波箱托顶1台、安全顶3台、轴承安装机1台、拆胎机1台、大梁校正仪1台、举升机4台、剪试举升机1台、手磨机2台、电焊机1台、空压机1台。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0年06月03日委托东莞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0]13765号。
验收项目于2020年11月11日开工建设,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04日,调试时间为2020年12月07日至2021年01月07日,于2021年01月05号至06号进行验收检测,2021年01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SFT2012151HJ,本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收到过环境投诉、违法等记录。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项目,本项目验收针对实际建设内容(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 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检查,本项目实际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基本一致,符合环评批复(东环建[2020]13765号)要求,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环境保护设施执行情况
(一)废气
1) 焊接工序废气:
项目对工件进行焊接过程会产生金属烟尘(颗粒物),项目金属烟尘采取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设施,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 打磨工序废气:
项目对工件进行打磨过程会产生粉尘(颗粒物),项目粉尘采取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设施,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 喷漆、烤漆工序废气:
项目进行喷漆、烤漆过程中由于水性油漆的使用会挥发产生有机废气,以总VOCs计。项目拟将喷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喷漆、烤漆工序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UV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到90%,处理效率可达到90%,经处理后,项目总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未收集的总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
(二)废水
1) 雨水: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 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三)噪声
项目内产生的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并加强防震、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噪声的生产,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汽车五金配件、轮胎、废过滤棉)经收集后,按照要求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建设固废储存间;危险**(废活性炭、机油罐、油漆罐、废机油、废机油格、含油漆的废抹布、含机油的废手套、废抹布、废电池)经分类收集后,按照要求交给有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转移联单、建设危废仓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四、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SFT2012151HJ),检测结果表明:
废水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项目正常运行期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污水中的污染因子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要求。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水排放口污水中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类、pH值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废气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项目正常运行期间,喷漆、烤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中的污染因子监测结果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要求。验收检测期间,喷漆、烤漆工序废气排放口中的VOCs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正常运行期间,喷漆、烤漆、焊接、打磨工序无组织废气中的污染因子监测结果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要求。检测验收期间,喷漆、烤漆、焊接、打磨工序无组织废气中的VOCs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焊接、打磨工序1米处厂内无组织废气检测点中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噪声:
项目正常运行期间产生的噪声源经采取使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处理设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各项污染物总量指标未超过环评审批允许的总量控制标准。
五、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主要污染物均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六、 验收结论
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环保设施均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验收组认为本项目通过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建议及要求
1、本单位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经处理后长期稳定打标排放。
2、须经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措施并于周边的单位、企业落实应联动机制适当开展环境突发演练,杜绝事故发生。
3、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4、今后若企业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技术更新改造,都必须重新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建设和投产。
5、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设施运营管理台账,确保污染物的收集及治理效率,如遇废气未能满足相关收集或排放标准要求或扰民现象,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完善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生产。
八、 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成员信息详见:附件。
九、 其他
公示期:2021年04月28日-2021年05月28日
环保投诉电话:12369
东莞市横沥港隆汽修厂
2021年04月28日


1楼2021-04-28 10: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