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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改的工资条例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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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近日新闻报道,深圳拟修改的工资条例有如下变化:
1.延长工资支付周期。
允许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时间延长为可以在工资支付周期期满的下个月。因生产经营困难,经工会或者劳动者书面同意的,还可以再延迟5天至20天。这给用人单位延迟工资发放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当然,也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2.明确工资支付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的,按照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工资高于该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工资来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意味着将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否则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即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实际发放工资。该条规定出台后,预计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3.关于奖金计发
明确奖金计发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员工离职,也要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该规定看起来有利于劳动者,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只要在合同中约定获得年终奖金必须完成本年度工作,那么中途辞职的员工就不能获得年终奖。
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经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能获得300%加班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市此次立法未启用经济特权立法权,而是作为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所以相应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相一致。实际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应条款已经因与上位法冲突而归于无效。这次是在文字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IP属地:广东1楼2021-05-29 13: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