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如果您想咨询(微:一三六五)有关税务筹划、企业税务难题、对接税收园区政策以及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等相(三九八七)关财务税务问题,欢迎您加维鑫或是拨打电话直接咨询。
责任声明:本文(五零一)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壹务流)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辑:财顺通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如果您想咨询(微:一三六五)有关税务筹划、企业税务难题、对接税收园区政策以及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等相(三九八七)关财务税务问题,欢迎您加维鑫或是拨打电话直接咨询。
责任声明:本文(五零一)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壹务流)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辑:财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