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吧 关注:931,253贴子:6,038,346
  • 0回复贴,共1

《黑龙江宝清县宝清镇书记李延山多次违法卖地上下勾结克扣地款》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被举报人:李延山,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宝清县宝清镇书记。被举报人:郑树山,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宝清县南元村书记。
黑龙江宝清县宝清镇书记李延山带领南元村书记违法征用南元村土地用于建自来水,未按照合法手续征地,组织听证,没有审批,没有发布征用土地公告,没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幸福干渠征地没有合法手续征地,没有组织听证,没有审批,没有发布征用土地公告,没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李延山与宝清县领导上下勾结,就是不去向县里要欠我们村的征地款,至今宝清县政府欠南元村667,344.58元,当时占用我家土地5000平方米,到现在还欠我家征地款,我们的征地款进了谁的口袋。
征收土地流程:一、报批阶段:
1、申请。2、勘测定届及征地前的调查。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
二、批后实施阶段:
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交付土地。
2021年黑龙江宝清县南元村民向宝清纪委举报南元村征地款去向不明,宝清纪委给予答复。
纪委监委答复称:一、2018年自来水征地18,776.96平方米土地,2018年12月12日全部支付共1,577,343.2元,给失地户66万,剩余917,343.2元,用于村务支出。
二、2014年幸福干渠征地97,200平方米土地。共卖13,673,440.58元。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共计3,953,440.58元,土地972万,给失地户5,516,386元。县里共支付给了700万,宝清县政府至今2021年还欠南元村级体6,673,440.58元。村里剩余1,483,614元,全部用于村务支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整改,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宝成和张绍文2007年至今42垧承包地15年承包费共计441,000元,全部用于村务支出和陈欠了。
自来水土地剩余917,343,20元+幸福干渠剩余1,483,614元+赵宝成张绍文土地承包款441,000元=2,841,957.20元。全部用于村务支出。
2,841,957.20元征地款在宝清镇财政所,宝清镇监督钱怎么被郑树山用于村务支出,国家每年给各村转移支付10万元,够村里支出,用于村务支出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拿出有关证据,未经有资质鉴定部门进行认定。这2,841,957.20元征地款属于宝清镇和南元村变相贪污。
在我家征地款事项上南元村拿出3张票据说是我们家的征地款,一张18.9万的收据,一张21.1万的收据,一张8万的收据,但是这几张票据都不是我家签字,我们也并未按过手印,并未收到这几笔钱。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第二章征地款不应给予现金,我们没收到现金,也没有银行记录,没签字,没按手印,无缘无故出现的这几笔钱去了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归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本案中宝清镇书记李延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去县里要我们的征地款属于行政不作为。
请上级派人异地办案,查处宝清镇书记李延山,南元村书记郑树山。
举报人:黑龙江宝清县南元村王恩茂 电话:13555117640


IP属地:黑龙江1楼2021-08-16 10: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