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办法及资格制度主要变化:
1、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2、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对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3、针对执业药师在二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4、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5、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6、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报考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试条件
执业药师考试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执业药师考试实施办法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
2、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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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周期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如:参加2018年考试者尚有相关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9年继续参加未通过考试科目的考试,其成绩两年滚动有效。)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注: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18年、2019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年执行;2020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职业监督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严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不良信息录入注册管理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1、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2、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对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3、针对执业药师在二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4、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5、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6、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报考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试条件
执业药师考试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执业药师考试实施办法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
2、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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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周期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如:参加2018年考试者尚有相关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9年继续参加未通过考试科目的考试,其成绩两年滚动有效。)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注: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18年、2019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年执行;2020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职业监督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严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不良信息录入注册管理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