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金#
(主合同)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责任中第一点 生存保险金原文如下: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之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万能账户合同)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条款 第五条 保险责任中第一点 生存保险金原文如下: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险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于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条款中第五条 保险责任中第一点 生存保险金中的最后一句话,是否第一反应为保险公司在年满三个保单年度后,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会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额外”给付一笔生存金?公司方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只能从万能账户中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10%,属于“限制”条款,而非“受益”条款。因为同样位于保险责任条款中,所以更应该利好投保及被保险人。
那么,从两个合同的文字表述上看,可以视为“满三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生存至年生效对应日”即可以每年从公司获得“某个金额乘以某个百分比”的生存保险金。当然,从不同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当然大相径庭,公司方的解释也能够理解。所以想请问在座的是否有人比较深入了解的,是这里存在漏洞还是从受益的角度考虑确实存在问题?
(主合同)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责任中第一点 生存保险金原文如下: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之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万能账户合同)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条款 第五条 保险责任中第一点 生存保险金原文如下: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险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于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条款中第五条 保险责任中第一点 生存保险金中的最后一句话,是否第一反应为保险公司在年满三个保单年度后,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会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额外”给付一笔生存金?公司方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只能从万能账户中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10%,属于“限制”条款,而非“受益”条款。因为同样位于保险责任条款中,所以更应该利好投保及被保险人。
那么,从两个合同的文字表述上看,可以视为“满三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生存至年生效对应日”即可以每年从公司获得“某个金额乘以某个百分比”的生存保险金。当然,从不同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当然大相径庭,公司方的解释也能够理解。所以想请问在座的是否有人比较深入了解的,是这里存在漏洞还是从受益的角度考虑确实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