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对大连中级法院的(2019)辽02民再63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确有错误,有必要再审。
简要案情:
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珑达集团是承包方,嘉洲分公司负责该项目实施,瞿亮是实际施工的个体包工头。2013年4月24日,瞿亮把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了再审申请人。
《脚手架分包合同》的抬头部分,发包方是珑达集团,承包方是再审申请人;落款处,发包方由瞿亮签字。
瞿亮称,他签字后,去加盖珑达集团的公章。后来他不仅没有加盖珑达集团的公章,而且还向再审申请人讨要其签过字的《脚手架分包合同》,企图销毁合同。
2016年,再审申请人不得不起诉,要求瞿亮及珑达集团、嘉洲分公司、地产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621765元及利息。
对大连中级法院的(2019)辽02民再63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确有错误,有必要再审。
简要案情:
地产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珑达集团是承包方,嘉洲分公司负责该项目实施,瞿亮是实际施工的个体包工头。2013年4月24日,瞿亮把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了再审申请人。
《脚手架分包合同》的抬头部分,发包方是珑达集团,承包方是再审申请人;落款处,发包方由瞿亮签字。
瞿亮称,他签字后,去加盖珑达集团的公章。后来他不仅没有加盖珑达集团的公章,而且还向再审申请人讨要其签过字的《脚手架分包合同》,企图销毁合同。
2016年,再审申请人不得不起诉,要求瞿亮及珑达集团、嘉洲分公司、地产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621765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