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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合同律师: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送货单等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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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1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多批纸箱,已开具发票金额22,985.10元,未开具发票金额16,000.70元,合计38,985.80元,被告收货后一直未付货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提供与被告的的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有限公司货款38,985.80元。
法理分析: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IP属地:浙江1楼2021-12-23 15: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