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在2010年全款购买,持续经营到现在。2021年收到建设银行的通知要被收回,因为开发商在2014年抵押给银行贷款,但是开发商最近破产了还负债,银行要收回商铺。可是我们2010年就购买了商铺,但是由于失误,没有在国家不动产网进行登记,没有任何记录。现在在法院打官司,我们是原告,银行和开发商是被告,一审败了。现在要进行二审。我们提供了购买商铺的相关证明,但是法院以转账数额超过实际商铺价值为由认为不可信,商铺价值2100万,而我们实际支付2200万,所以不可信。一审驳回的理由是我们的交易被视为以商铺抵债,当初开发商确实欠我们钱,最后我们就商议直接把商铺给我们当支付。以物抵债就不具有商铺的合法权益了?感觉法院和银行早就商量好了。现在进行二审,如果输了,对我们家庭来说基本就清零了。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