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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拆迁纠纷律师:不在拆迁房居住的成员是否可以分割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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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告A系被告B父亲,被告B与C系夫妻,D系二人之子。系争房屋承租人为A,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在册户籍为原、被告四人。2000年11月,B与C作为被安置人取得本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动迁安置款。三被告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C、D现为澳大利亚国籍。
2020年11月1日,B与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133505),协议载明:因黄浦区XX街XX街坊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类别:旧改项目),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编号为黄府征[2020]9号;系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31.80平方米,换算及认定建筑面积43.5050平方米;居住XX房XX市场评估单价为52,7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为52,00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黄府规[2012]2号),房屋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0,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2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选择货币补偿;系争房屋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为5,715,778.59元。
法院判决:原告A获得黄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5,715,778.59元。
法理分析: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被告B与C曾享受过动迁利益,三被告从未曾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C与D现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故三被告均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原告要求分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IP属地:浙江1楼2022-02-09 11: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