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特色产业基地有机化生产示范予以奖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有机、绿色、雨林联盟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认定,引进和繁育特色良种等以及贫困村发展有机化示范基地,单个实施主体奖补额度为5-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15个项目。
第八条 对精品休闲农庄予以奖补。精品休闲农庄接待设施齐全、参与体验项目丰富、农旅结合紧密、生产加工健全、环境特色鲜明。单个精品休闲农庄奖补额度为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九条 对建立茶叶全产业链有机化核心示范区达到2-3万亩予以补助。示范区开展统防统治建设,完善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建立专业植保队伍;植保队员配备到位,植保器械配置齐全;建立有机化管理日常工作制度,推广应用有机绿色防控技术,有工作记录的,每个示范区补助5-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5-8个项目。
第十条 对开展茶叶农药市场监管和茶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出口茶农残检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2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初、精制企业推广应用连续化生产流水线技术改造予以补助。初精制清洁化厂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技改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要求和企业“SC”标准,茶叶加工全程不落地,茶产品卫生质量达标的,单个项目补助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8-12个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推进茶园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6-10个项目。
第十三条 对承办和参加黄山茶叶(名优农产品)、休闲农业和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系列宣传推介活动,给予补助。各项活动经费筹措方案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政策中的某一条款,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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