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5%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参赛企业(团队),按照同一项目就高原则兑现奖励。
第八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新增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通过复核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
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5-5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7.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