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原系某企业员工,被告王某是富源本地一个包工头,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9年12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经常无中生有的猜疑自己的妻子而发生争执,并对妻子肖某大打出手,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找肖某的麻烦,再实施殴打。今年1月,被告又无端到肖某工作处找她的麻烦,并打砸店内物品和肖某的车辆,还砸坏肖某的苹果手机。随后肖某报了警。后经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王某用双手掐其妻子肖某的脖子,将肖某的脖子掐伤,导致肖某住院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王某支付过错赔偿金。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某虽同意离婚,但其态度恶劣,不仅不向肖某道歉,而且拒不支付经济赔偿。该案经法院审判庭审理后,法官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五日,故被告存在过错,原告有权主张赔偿。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赔偿金10000元。
家庭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对婚姻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反家暴宣传,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某虽同意离婚,但其态度恶劣,不仅不向肖某道歉,而且拒不支付经济赔偿。该案经法院审判庭审理后,法官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五日,故被告存在过错,原告有权主张赔偿。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赔偿金10000元。
家庭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对婚姻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反家暴宣传,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