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百du郭小贺
(1)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不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即可办理。但需要注意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的相关约束,以及其他法律要素,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股权转让方应先在公司内部召开股东会或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其对外转让股权的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才能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否则,就会出现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因此,建议:创始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和与其他股东的协议中,都要有股权转让的书面证明,以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受让方也应在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方已取得书面文书,保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对标的股权是否存在限制或潜在诉讼风险股权受让方因重点审查转让方转让所持股权等现象是否不能完全处置。建议。合同中可以约定,转让方应保证其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有充分的处置权,股权不设置质押,股权不被查封。
(3) 债务披露 完整的受让方需要充分了解债务情况,一方面是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主动权,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承担或有债务的风险。当发生与原始股权相对应的债务追索时,避免受让方的预期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建议。在合同披露表中全面、完整、准确地披露公司的债务、潜在债务和或有负债。受让方的立场看,需要争取在正式交割前转让方的所有债务,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还要注意,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追索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债务,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转让方追偿。
二、股权转让可能与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冲突
在与投资机构签订增资投资协议时,可能会签署相关条款,约束项目创始人在一定年限内(例如 在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提前与投资机构沟通协商。并与投资机构签订与投资协议相对应的补充说明,表明投资机构同意公司创始人转让相应股权,以避免触发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构成违约责任。)
同样,投资条款中往往约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转让不转给投资机构,投资机构也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需要在补充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股权转让涉及实收资本的问题
(1)转让未实收的股权,谁承担实收义务?例如,在股权转让中,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30%的股权转让给乙,乙向甲支付了500万元的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甲相应的认缴资本没有缴纳,此时应该由谁来承担缴纳股本的义务?如果转让方(如创始人)已经缴纳,作为受让方为规避风险,应查验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及相关验资报告,同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以规避交易风险,也可在投资协议中做到 “转让方对标的股权应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受让方不需要就标的股权履行出资义务”、”甲方承诺支付 “等类似约定。如果转让方不出资,法律首先确定了自由约定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当然可以事先沟通,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但甲和乙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对此没有约定,则有两种情况。第一,乙不知道甲没有付款,根据实际案例,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全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其次,如果B知道或应当知道A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就要在实际出资范围内与A承担连带义务和连带责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最终的出资义务人仍然是甲,如果已经承担了出资义务,有权向甲追偿。(相关法律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让未出资股权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发生的债务在前,股东转让股权在后,受让人明知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前后手股东在公司不能 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因此,如果公司的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受让股东应负单独责任,受让股东不负连带责任。
(3)是否实缴影响标的价格实缴是股东出资的钱,实缴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但不同的是,实缴后再转让给公众,标的转让价格就不一样了,因为新股东不用实缴。比如,原股东的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现在变成了战略投资者,出资时没有出资承诺的股东,否则,其持股比例将在评估值的基础上逐年减少。”
四、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1)谁是纳税方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作为纳税人,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缴纳。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
(2)股权转让溢价要纳税,股权转让金额低应避免补缴个税的风险 根据会计准则,股权转让溢价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自然人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和0.05%的印花税,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和0.05%的印花税。例如,A公司估值5000万,B出资500万获得A公司10%的股权转让,如果A原来的股权都没有付清,即对价为零,已经以300万的价格转让了股权,相当于溢价300万,这部分是要交税的。实践中,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往往签订黑幕合同,将股权转让合同单独提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格为1元。建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否则会给股权转让方带来涉税风险。例如,请看下面的例子。A公司某自然人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收到转让价款330万元(投资成本300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转让过程中,甲认为自己转让股权的收益为330 – 300 -(330-300)20%=24万元(简化仅考虑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6万元),但税务机关可根据甲公司的净资产评估进行评估,对转让10%股权的330万元估值过低,没有说服力,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无正当理由。因此,税务局重新核定其转让价格,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因为400万元,所以要交税,即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元,A公司转让股权的收益变为330-300-200=10万元,A公司的转让收益严重减少。
五、转账时的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向创始股东指定的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注意银行汇款中留下的 “股权购买款 “字样,以便做出资金支付指示。同时,应要求创始股东在收到资金后,在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收货函(含银行账户对账单)。
(1)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不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即可办理。但需要注意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的相关约束,以及其他法律要素,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股权转让方应先在公司内部召开股东会或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其对外转让股权的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才能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否则,就会出现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因此,建议:创始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和与其他股东的协议中,都要有股权转让的书面证明,以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受让方也应在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方已取得书面文书,保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对标的股权是否存在限制或潜在诉讼风险股权受让方因重点审查转让方转让所持股权等现象是否不能完全处置。建议。合同中可以约定,转让方应保证其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有充分的处置权,股权不设置质押,股权不被查封。
(3) 债务披露 完整的受让方需要充分了解债务情况,一方面是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主动权,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承担或有债务的风险。当发生与原始股权相对应的债务追索时,避免受让方的预期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建议。在合同披露表中全面、完整、准确地披露公司的债务、潜在债务和或有负债。受让方的立场看,需要争取在正式交割前转让方的所有债务,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还要注意,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追索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债务,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转让方追偿。
二、股权转让可能与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冲突
在与投资机构签订增资投资协议时,可能会签署相关条款,约束项目创始人在一定年限内(例如 在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提前与投资机构沟通协商。并与投资机构签订与投资协议相对应的补充说明,表明投资机构同意公司创始人转让相应股权,以避免触发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构成违约责任。)
同样,投资条款中往往约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转让不转给投资机构,投资机构也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需要在补充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股权转让涉及实收资本的问题
(1)转让未实收的股权,谁承担实收义务?例如,在股权转让中,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30%的股权转让给乙,乙向甲支付了500万元的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甲相应的认缴资本没有缴纳,此时应该由谁来承担缴纳股本的义务?如果转让方(如创始人)已经缴纳,作为受让方为规避风险,应查验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及相关验资报告,同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以规避交易风险,也可在投资协议中做到 “转让方对标的股权应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受让方不需要就标的股权履行出资义务”、”甲方承诺支付 “等类似约定。如果转让方不出资,法律首先确定了自由约定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当然可以事先沟通,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但甲和乙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对此没有约定,则有两种情况。第一,乙不知道甲没有付款,根据实际案例,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全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其次,如果B知道或应当知道A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就要在实际出资范围内与A承担连带义务和连带责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最终的出资义务人仍然是甲,如果已经承担了出资义务,有权向甲追偿。(相关法律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让未出资股权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发生的债务在前,股东转让股权在后,受让人明知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前后手股东在公司不能 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因此,如果公司的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受让股东应负单独责任,受让股东不负连带责任。
(3)是否实缴影响标的价格实缴是股东出资的钱,实缴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但不同的是,实缴后再转让给公众,标的转让价格就不一样了,因为新股东不用实缴。比如,原股东的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现在变成了战略投资者,出资时没有出资承诺的股东,否则,其持股比例将在评估值的基础上逐年减少。”
四、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1)谁是纳税方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作为纳税人,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缴纳。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
(2)股权转让溢价要纳税,股权转让金额低应避免补缴个税的风险 根据会计准则,股权转让溢价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自然人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和0.05%的印花税,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和0.05%的印花税。例如,A公司估值5000万,B出资500万获得A公司10%的股权转让,如果A原来的股权都没有付清,即对价为零,已经以300万的价格转让了股权,相当于溢价300万,这部分是要交税的。实践中,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往往签订黑幕合同,将股权转让合同单独提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格为1元。建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否则会给股权转让方带来涉税风险。例如,请看下面的例子。A公司某自然人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收到转让价款330万元(投资成本300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转让过程中,甲认为自己转让股权的收益为330 – 300 -(330-300)20%=24万元(简化仅考虑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6万元),但税务机关可根据甲公司的净资产评估进行评估,对转让10%股权的330万元估值过低,没有说服力,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无正当理由。因此,税务局重新核定其转让价格,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因为400万元,所以要交税,即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元,A公司转让股权的收益变为330-300-200=10万元,A公司的转让收益严重减少。
五、转账时的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向创始股东指定的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注意银行汇款中留下的 “股权购买款 “字样,以便做出资金支付指示。同时,应要求创始股东在收到资金后,在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收货函(含银行账户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