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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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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陆文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新江村六组农民。18985061891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亮海;职务院长;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13组政法小区(邮编:558000)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德林;职务;院长;住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政府路与中山路交口东北侧(邮编:558100)
因不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错误维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冤判和枉法裁判行为,被申诉人“伪造证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申诉人,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和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被申诉人作出处罚申诉人两年半的冤判行为,重新审查此案;对申诉人改判无罪。
申诉理由:本案;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判决书、终审裁定书所述事实和定罪程序,是以权势恐吓、威胁迫害信访人,而不能抗拒、是最可怕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是;在政府使用暴力来证明刑侦直接伪造证据,法院法官剥夺申诉人辨认质证的权利,上访冤民忍无可忍,为免被地方恶势力行为对人身攻击冤民财产损失扩大。所以对于量刑判决裁定是符合重审改判的。
1,申诉人系信访依法追诉不息,没有主观恶意攻击构建性与条件;而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实事,以伪造的实事不能成立犯罪。且申诉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此次起诉罪犯是早有预谋的;在2014至2019年8月期间、政府人员组织不法行为人多次恐吓、威胁等以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合法信访导致的。因此,申诉人是无主观恶性行为。在量刑上应当免除处罚、无罪释放。
2,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强制逮捕申诉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在开庭过程中申诉人被剥夺辩论证据权利。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没有违反量刑情节适用条款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罪。
3,申诉人在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改造,有知情悔过表现。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正常生活,只是因不法行为长期打压才导致后果的,且所被行径恶劣暴力围殴,并以虚构实事强加之罪对申诉人痛改予以改判无罪是合理合法的。
4,申诉人的本质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大的区别,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影响,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直接调查申诉人在社会上没有达到犯罪。其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有以下理由;
5,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方称;2019年3月12日,申诉人陈明意组织多名群众在新江村王兴义家院坝开会,陈明意和多名群众围堵过程中,陈明意用铁铲砸向王训勇,将王训勇右手虎口咬伤,是伪造的不是实事。因当晚11点,申诉人在王兴义家准备出门回家,遇到不明身份的人势吼叫不清,就上前掐住陈明意的脖子喊叫无声,陈明意在不可返回的程度下拉扯衣领被封的衣服;手机被摔在地上,当场有人在场、手机被摔坏屏幕不能用,群众报警到现场、不明身份的人已经逃避了,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拿坏手机就回去了,根本没有名叫王训勇的身份出现,有现场视频图片证据。对此案敬请核查。
6,起诉称;于2019年3月17日;申诉人陈明意驾车到陆文友家接陆文友魏荣芝是伪造的,不符合实事。因陈明意在陆文友家修热水器一天晚20点回家;被监视陆文友家不明身份的人势追赶到家门口,申诉人下车后听魏荣芝喊打强盗接连一枪声响,就转回去看魏荣芝被拖倒地扶起来脚被刮伤,报警方到现场后、不明身份人势早已逃离现场,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未作出任何答复就回去了,现场时间大约21至22点没有任何人员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及伤者损伤的型状,只有手机录音枪声图片证据。
7,参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的刑事判决书第26页顺数第四行陆朝辉证实;耀辉腾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到交然大坝养鱼和开办农庄的,水渠是村民十多年前建来用于灌溉的,土地流转合同只规定土地出租问题,没有涉及水渠使用问题。已经证明确立了用人单位组织暴威参与抢水养鱼。2019年7月6日;申诉人的兄弟陈吉路过交然鱼塘;被县公安特警人员打伤,拖往刑侦队逼供服从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8日,申诉人陈明意去村委会(办公室)咨询7月6日陈吉被打的事,被不法行为人预谋打击报复;7月9日派出所组织村警几十人到陈明意家,以借口装公牌为由打伤陈明意;猛追逐一村民跑落田坎断脚后,把陈明意拖往三都刑侦队进行逼供获取伪证。7月10日、怕陈明意的父亲举报他们,又扣押申诉人父亲陈大荣拖到刑侦队逼供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15日晚上12点,县公安特警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黄村镇;以上访为由抢走电脑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损毁租房处一切物品现金十多万元,捕抓打工民众十多名,强迫分离关押于北京市大兴区派出所和石家庄光大酒店;柬埔寨酒店;维也世酒店,接访人包房强迫魏荣芝和韦建波一起睡觉,在脆弱的三个晚上都在与魏荣芝发生性打扰关系,严重迫害和侵犯魏荣芝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遭受耻辱迫害。综上所速;说明本案事出有因,是早有预谋长期有固定组织者在一定的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和影响农民经济生活的恶劣暴力行为。本案实事清楚;约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公证、改判无罪。
一、本年8月13日以申诉人妨害公务强制逮捕,游街示众践踏人权,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申诉人两年半有期徒刑,确立本案冤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的构建性与条件,(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接触的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2)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殴打不造成伤害为前提。(3)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未经被告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事的根据。所以,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不能成立。(4)对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件性。故意威胁、干扰、影响柳源村的正常生活经济财产损失。造成混乱的用人单位恶意暴力侵权行为有、(1)3月12日组织人员到新江村干扰正常生活、行凶、暴力掐申诉人脖子、捽坏手机。(2)7月6日,使用公安特警人员到交然村抢水养鱼打伤申诉人的兄弟陈吉,被羁押一个月。(3)不法行为人组织村干警几十人到鸭寨村打伤陈明意及追逐一村民落田坎断脚,又威胁羁押申诉人的父亲陈大荣一个月。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公诉不该捏造实事违背法律的规定,返加罪名迫害申诉人。一、二审法官;故不予以采纳申诉人和律师的论证辩护意见,剥夺辨认证据权利;直接违反,法无明文不可有、法有禁止不可无、法规证据不可少、法无证据不受罚的基本原则。通过冤判的改革,使用暴力行动来证明刑侦,而是政府的专利,滥用职权、知法犯法、丧权辱国、丧尽天良,违法办理冤假错案;以权谋私、胆大妄为,伪造证据对冤民如此残忍,毫无证据证明寻衅滋事、打击报复针对处罚信访人2年半刑期。强迫家庭分裂,严重侵犯申诉人家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遭受如此残忍的迫害,申诉人有证据证实清楚;表达确实充分,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查开庭审理;论证、质证、判决无罪。
  此致;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陆文友
2022年  月  日


1楼2022-03-21 09:14回复
    控告状
    控告人:魏荣芝(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新江村六组农民。
    被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亮海;职务院长;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13组政法小区(邮编:558000)
    被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德林;职务;院长;住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政府路与中山路交口东北侧(邮编:558100)
    控告人不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错误维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冤判行为,被控告人“伪造证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控告人,现依法提出控告。
    控告请求:贵州省纪检监察委;依法监督撤销(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和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被控告人作出处罚控告人两年三个月的冤判行为,重新审查开庭审理;改判无罪。
    控告理由:三都县检察院;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判决书、终审裁定书所述事实和定罪程序,是以权势长期恐吓、威胁迫害信访人,而不能抗拒、是最可怕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政府使用暴力来证明刑侦直接伪造证据,法官剥夺控告人辨认质证的权利,上访冤民忍无可忍,为免被地方恶势力行为对人身攻击财产损失扩大。所以对一二审裁定判决是符合撤销改判的。
    1,信访人依法追诉不息,没有主观恶意性攻击构建性与条件;依法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实事,以伪造的实事不能成立犯罪。且控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此次起诉罪犯是早有预谋的;在2014至2019年8月期间、政府人员组织多次恐吓、威胁等以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合法信访导致的。因此,控告人是无主观恶性行为。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免除处罚、无罪释放。
    2,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强制逮捕控告人;逼供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在开庭过程中控告人被剥夺辩论证据权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直接违反量刑情节适用条款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罪。
    3,控告人在看守所改造期间。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正常生活,是因地痞流氓长期打压导致后果的,案件中被行径恶劣暴力围殴,并以虚构实事强加之罪对控告人痛改予以改判无罪是合理合法的。
    4,控告人的本质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大的区别,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影响,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直接调查控告人在社会上没有达到犯罪。其控告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判决(裁定)有以下理由;
    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方称;2019年3月12日,控告人在新江村王兴义家院坝开会,陈明意用铁铲砸向王训勇,将王训勇右手虎口咬伤,不是实事。因当晚11点,控告人在王兴义家,遇到不明身份的人势掐住陈明意的脖子喊叫无声,陈明意在不可返回的程度下拉扯衣领被摔坏手机,当场有人在场、手机被摔坏屏幕不能用,群众报警方到现场、歹徒已经逃跑了,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拿坏手机就回去了,根本没有名叫王训勇的身份出现,有现场视频图片证据。
    6,起诉称;2019年3月17日;陈明意驾车到控告人家接陆文友魏荣芝不符合实事。因陈明意在陆文友家修热水器一天,晚20点回家;被监视信访的人势追赶到陈明意家门口,控告人下车就被歹徒抢包,拖倒地接连一枪声响,控告人魏荣芝被拖倒地脚被刮伤,经报警方到现场歹徒早已逃离现场,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未作出任何答复就回去了,现场没有任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伤者损伤的型状,只有手机录音枪声图片证据。
    7,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的刑事判决书第26页顺数第四行陆朝辉证实;耀辉腾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到交然大坝养鱼和开办农庄,水渠是村民十多年前建来用于灌溉的,土地流转合同只规定土地出租问题,没有涉及水渠使用问题。已经证明确立了用人单位组织暴威参与抢水养鱼。2019年7月6日;陈吉路过交然鱼塘;被县公安特警人员打伤,拖往刑侦队逼供服从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8日,申诉人陈明意去村委会(办公室)咨询7月6日陈吉被打的事,被黑恶组织预谋打击报复;7月9日组织村警几十人到陈明意家,以借口装公牌为由打伤陈明意;损毁监控设备,追逐一村民跑落田坎断脚,把陈明意拖往三都刑侦队进行逼供获取伪证。7月10日、怕陈明意的父亲举报他们,又扣押父亲陈大荣拖到刑侦队逼供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16日,县公安特警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黄村镇;以上访为由抢走租房电脑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一切物品现金十多万元,捕抓打工民众十多名,强迫分离关押于北京市大兴区派出所和石家庄维也世酒店,接访人韦建波强迫魏荣芝和她一起睡觉,在孤脆弱的三个晚上都在与申诉人魏荣芝发生性打扰关系,严重侵犯和毁辱控告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遭受耻辱迫害。综上所速;说明本案事出有因,是早有预谋长期有固定组织者在柳源村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和影响农民经济生活的恶劣暴力行为。本案实事清楚;望省监察委重新依法监督审查,公证、改判无罪。
    本年8月13日以控告人妨害公务强制逮捕,游街示众践踏人权,以寻衅滋事罪处罚控告人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确立本案冤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的构建性与条件,(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2)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3)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未经被告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事的根据。所以,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不能成立。(4)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件性。故意威胁、干扰、影响柳源村的正常生活经济财产损失。造成混乱的用人单位恶意暴力侵权行为有、(1)3月12日,组织人员到新江村干扰正常生活、行凶、暴力掐陈明意的脖子、捽坏手机。(2)7月6日,使用公安特警到交然村抢水养鱼,打伤陈吉,被羁押一个月。(3)不法行为人组织村干警几十人到鸭寨村打伤陈明意及追逐一村民落田坎断脚,又威胁羁押陈大荣一个月。(4)7月19日,伪造证据在冤民头上加以罪名迫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捏造实事违背法律的规定,返加罪名迫害控告人。一、二审法官;剥夺辨认证据权利;直接违反,法无明文不可有、法有禁止不可无、法规证据不可少、法无证据不受罚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冤判的改革,使用暴力行动来证明刑侦,而是政府的专利,滥用职权、知法犯法、丧权辱国、丧尽天良,违法办理冤假错案;以权谋私、胆大妄为,伪造证据对冤民判刑、如此残忍的迫害,毫无证据证明寻衅滋事罪、打击报复针对处罚信访人2年三个月刑期。强迫家庭分裂,严重侵犯控告人家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如此残忍的迫害,控告人说明证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省监察委依法监督有关部门撤销原判、依法责令重新审查开庭审理;论证、质证、判决无罪。
      此致;送;贵州省监察委;
    控告人;魏荣芝
    2022年  月  日


    2楼2022-08-0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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